众意可以通过不同公民集团所表达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来表示,而公意作为人民意志的表示只能是协商一致的。
议会事务过程中被称为‘非规则性的行为,是属于立法机关自身处理的问题,不能由法院代替处理,除非明确违反了成文宪法的相关条款。[29]由此,法院便得出了一种合宪解释可能。
See note[1],p.57. [21]在斯沃提案中,上诉法院驳回了斯沃提的申请,拒绝授予他一份允许其个案获得司法审查的法院许可。[35]因为同为国家权力范畴的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在功能上存在着差别。从实践来看,之前在1994年,安全检查委员会已经由立法会授权,在调查一起委员会执行主任被雇佣后突然中止而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时,要求证人在委员会前提供证据和文件。[31]同时考虑到《基本法》之下立法会的主权,对法院的管辖必须采取限制性方式。法院通过援引The Bahamas Methodist Church vSymonette案指出,法院应该尽可能地不去干涉立法过程。
这表明了立法机关的意志应该被维持。对同一命题如果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当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解释结果。第二,从目前的行政案件申诉情况来看,行政申诉率仍处在高位状态。
如果不服复议后的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于减少行政诉讼成本,提高行政诉讼效率有积极意义。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统一由复议机关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委托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出庭应诉等等。6.适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是,设定最长起诉期限制度。其四,确立上级机关协助执行制度。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是不符合逻辑规范的。行政诉讼法应当从确保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强化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促进诉讼效果最大化、防止行政审判权的怠用和滥用、提升行政诉讼法科学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修改。有的法院在收到起诉人的诉状后,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行政审判体制必须改变,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对于不够具体明确的弊端,将来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目前处理涉法上访的案件,呈现出申诉、上访人多头告状,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多头处理的状况。我国大多数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处罚行政机关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效果不痛不痒。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完全一致,没有关注到行政诉讼的独有特征。该条文也可以反向推导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要适当限制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针对行政合同诉讼、规范审查诉讼,也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和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确立相应的判决形式。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设置非诉行政执行的听证制度。再审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客观上确实存在裁判不公的问题,但是当事人反复缠讼也是重要原因。三、强化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 我国行政诉讼多年来即存在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充分发挥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所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担心执行错误,一旦进入再审程序就一概停止执行,导致有的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应当关注以下几个维度:第一,重新界定行政诉讼标的。第二,要关注重点,照顾一般情况。
四是,设定起诉期限的延长制度、除斥期间制度。行政诉讼法是在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夜公布的,带有很深的历史烙印。
由于审限太短,报请延期审理的案件增多,而上级法院对延期审理的审批几乎是形式意义上的审批,这就事实上造成审限的延长。[26]其四,行政合同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而言,行政审判的经验尚不丰富,解决问题的手段相对短缺。
另一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该审判人员回避。关于提供资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之诉之程序。在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例如,在选举资格诉讼、考试资格诉讼中,选举日、考试日日渐临近,只有在前述日期之前获得胜诉裁判对其合法权益才能获得真正保护。
国务院有关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要求。而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率和正确率尚处在较低水平,被告稍高的败诉率也不能认为对相对人的救济已经充分有效。
此外,行政诉讼中超审限的问题,还源于行政案件大量的案外协调工作,协调不成就寻机再调,导致案件久调不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预审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固定诉讼请求和争点、交换和固定证据、促进纠纷和解等。授权不足会带来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不力。
[10]其二,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政机关采用公告方式,加大其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政治成本和舆论成本。因此,有必要对申请再审的路径进行重新设计,对于不服生效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人方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司法解释在征收房屋案件中确立的裁执分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非诉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适用紧急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6.裁判效力的表述要科学。
其二,涉及国家赔偿的。因此,诉讼制度首先要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并且明确被告败诉的实际法律责任承担者是作为公法人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党委的领导同志个人。
对行政相对人予以充分有效的救济,是行政诉讼的首要宗旨。合议机关之主席未将有关问题列入议程。